(2014)霍民一初字第0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霍民一初字第02321号原告:尹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提出撤诉,属行使诉权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尹永负担。审 判 长 汪 平人民陪审员 胡向英人民陪审员 王文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钟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