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少民初字第4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贾×1与贾×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1,贾×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少民初字第4049号原告贾×1,女,2012年11月12日出生,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周×(系原告之母),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系原告之外祖母),女,1960年6月16日出生。被告贾×2(系原告之父),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1诉被告贾×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贾×1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1提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贾×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子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