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程口水与成海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10号原告程口水,男,1952年9月2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告成海伦,男,43岁,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口水诉被告成海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口水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口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程口水负担。审 判 长 申占鳌人民陪审员 崔丽云人民陪审员 陈素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春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