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民管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班建与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葛生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班建,葛生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管字第00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华泰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法定代表人:葛生斗,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班建。原审被告:葛生斗。上诉人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班建,原审被告葛生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郑民四初字第67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郑州市上街区,且实际争议标的额未达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数额,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之规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为800万元以上。本案诉讼标的金额为1000余万元,且华泰公司与班建、葛生斗2013年7月22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书》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班建所在地法院裁决,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华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四初字第671-1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代理审判员 聂文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燕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