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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二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安魁与陈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二初字第00274号原告:张安魁,男。被告:陈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魁诉被告陈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安魁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安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安魁负担。审判员  孙国兵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