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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雪清与周木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911号原告杨雪清,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周木虎,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雪清与被告周木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雪清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雪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雪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雪清负担。审判员 易 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艳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