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雪清与周木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911号原告杨雪清,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周木虎,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雪清与被告周木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雪清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雪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雪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雪清负担。审判员 易 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艳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