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19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潘双与被告朱超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双,朱超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909-2号原告潘双,男,生于1991年9月2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爱学,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超勇,男,生于1993年7月10日,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牟民初字第1909-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朱超勇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S1X**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现被告朱超勇向本院交纳保证金40000元,原告同意解除对保全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朱超勇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S1X**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袁国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