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牟民初字第19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潘双与被告朱超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双,朱超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909-2号原告潘双,男,生于1991年9月2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爱学,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超勇,男,生于1993年7月10日,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牟民初字第1909-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朱超勇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S1X**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现被告朱超勇向本院交纳保证金40000元,原告同意解除对保全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朱超勇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S1X**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袁国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