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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被执行人张某乙,女。被执行人刘某某,男。张某甲与张某乙、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已审理终结,现(2014)湖民一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某乙、刘某某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湖民一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张某乙、刘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聂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