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被执行人张某乙,女。被执行人刘某某,男。张某甲与张某乙、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已审理终结,现(2014)湖民一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某乙、刘某某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湖民一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张某乙、刘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聂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