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执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素艳与李云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莲,李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民执字第867号申请执行人张素莲,女,1975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李云英,女,1981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吉县。申请执行人张素艳与被执行人李云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年4月10日作出的(2013)永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素艳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云英于2015年2月2日自动将执行款2500.00元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年4月10日作出的(2013)永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国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