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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3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林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3338号罪犯陈林,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31日作出(2003)黄刑初字第2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五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五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四年。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和赔偿款,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获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总结评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林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林准予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三年(刑期自2003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华敏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姚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