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行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邵亚初与桐乡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亚初,桐乡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嘉行初字第97号原告邵亚初。委托代理人曹翀来。被告桐乡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桐乡市振兴东路600号。法定代表人盛勇军。委托代理人张晓燕。委托代理人鲍琴利。原告邵亚初认为桐乡市人民政府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未依其申请公开“濮院镇旧镇改建项目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材料及规划红线图”等十一份政府文件违法,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5月20受理后,于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邵亚初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亚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亚初负担。审 判 长 朱锷青审 判 员 梁建琴代理审判员 张 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靖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