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马前芳与洪维加、铁岭学通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前芳,洪维加,铁岭学通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1057号原告马前芳,女,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都媛媛,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维加,男,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县。被告铁岭学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钻石路东北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55号三楼西侧。负责人崔玉凯,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马前芳与被告洪维加、铁岭学通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莹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前芳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前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前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马前芳承担。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翔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