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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4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洪波与高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波,高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4406号原告:李洪波。委托代理人:李青松。被告:高永。委托代理人:高卫国。被告(追加):迁安市凯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住所地:迁安市南二环惠泉大街西段法定代理人:商立民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波诉被高永、迁安市凯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洪波在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洪波负担。审判长 安 增审判员 李 佳审判员 张海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若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