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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丰艳与王月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艳,王月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丰艳,女,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蜀地川香餐饮有限公司业主。委托代理人丰长利,男,194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王月花(曾用名王日花),女,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东宁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丰艳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丰艳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月花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宁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传发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伟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