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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7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叶回义与保定市开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回义,保定市开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万荣水,严双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667号原告叶回义,男,1970年2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吕强,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开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阳光北大街139号。组织机构代码:74341041-4。法定代表人曹江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波,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葳,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万荣水,男,1969年9月10日生。被告严双耀,男,1983年11月1日生。原告叶回义与被告保定市开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万荣水、严双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要求,原告本人未到庭核实情况。本院认为,据现有情况不能认定本案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依法裁定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回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震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