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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执民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嘉兴好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朱家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嘉兴好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朱家明,朱冬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南执民字第10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住所地嘉兴市,组织机构代码:(84646684-0)。负责人:陶飚,行长。被执行人嘉兴好润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新区,组织机构代码:(L5510300-X)。法定代表人:朱家明。被执行人朱家明。被执行人朱冬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嘉南商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嘉兴好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朱家明、朱冬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朱家明所有的位于嘉兴市秀洲新区金都佳苑紫薇苑8幢01室商铺已依法进行了评估(详见评估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朱家明所有的位于嘉兴市秀洲新区金都佳苑紫薇苑8幢01室商铺(详见评估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正银执行员  冯 烨执行员  朱 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童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