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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0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苗应举、王培龙与乔如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应举,王培龙,乔如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1588号原告:苗应举,男,1963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王培龙,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乔如义,男,194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赵美田,阜南县法律学会指定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应举、王培龙与被告乔如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因房屋质量问题已另案起诉原告,要求对房屋进行修复,因房屋质量问题正在鉴定,数额无法确定,本案须待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李占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闫东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