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0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苗应举、王培龙与乔如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应举,王培龙,乔如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1588号原告:苗应举,男,1963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王培龙,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乔如义,男,194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赵美田,阜南县法律学会指定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应举、王培龙与被告乔如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因房屋质量问题已另案起诉原告,要求对房屋进行修复,因房屋质量问题正在鉴定,数额无法确定,本案须待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李占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闫东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