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曹国庆与天津市地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曹国庆。被执行人天津市地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国军,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曹国庆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地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滨汉民初字第3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国庆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需对申请执行的标的物待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汉沽审判区(2014)滨汉民初字第3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孟 绮审 判 员 韩淑芹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