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寨支行与宋炳代、孙秀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寨支行,宋炳代,孙秀丽,贾洪省,宋增坤,宋炳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23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寨支行。负责人郭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宋炳代,农民。被执行人孙秀丽,农民。被执行人贾洪省,农民。被执行人宋增坤,农民。被执行人宋炳增,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商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炳增银行存款72878.9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相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