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一初字第0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姚某甲与姚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甲,姚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1530号原告:姚某甲,男,200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法定代理人:李某。被告:姚某乙,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甲诉被告姚某乙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甲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月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家吉附裁判文书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