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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一初字第0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姚某甲与姚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甲,姚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1530号原告:姚某甲,男,200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法定代理人:李某。被告:姚某乙,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甲诉被告姚某乙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甲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月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家吉附裁判文书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