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庆和与吴嘉杰、林志立、麦炜建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和,吴嘉杰,林志立,麦炜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065号原告:李庆和,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张秀洪、欧嘉敏,分别系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吴嘉杰,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李任葵、李嘉华,分别系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林志立,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冯绍锋、杨莉,分别系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麦炜建,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和诉被告吴嘉杰、林志立、麦炜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和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42元,减半收取为38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庆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翠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