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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字第4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冬与陈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冬,陈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499-1号申请执行人陈冬。被执行人陈有海。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滨民初字第33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偿付借款本息、支付受理费共计28000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320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滨民初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华审 判 员  尹立强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用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