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6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潘金龙与北京梓鉴盛达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金龙,北京梓鉴盛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63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金龙,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北京市崇福里商贸中心业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梓鉴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良官大街58号-C50。法定代表人安春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之刚,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上诉人潘金龙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梓鉴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商贸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商)初字第03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潘金龙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金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金龙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82元、保全费406元,由潘金龙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382元,由潘金龙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珊审 判 员 郭 菁代理审判员 孙兆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