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保定冀东霸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吕从炎、王保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冀东霸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吕从炎,王保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保定冀东霸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吕从炎。被告:王保成。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判员 薛继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