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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保定冀东霸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吕从炎、王保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冀东霸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吕从炎,王保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保定冀东霸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吕从炎。被告:王保成。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判员  薛继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