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法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世琴与杜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琴,杜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法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李世琴,女,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被执行人杜洪霞,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44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世琴申请执行杜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杜洪霞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世琴借款本金376000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诉讼费3650元、执行费5595元。执行中,目前被执行人杜洪霞无实际经济履行能力,且待查实被执行人杜洪霞可供执行的合法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世琴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杜洪霞具备履行能力时,再向本院执行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李世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温良审判员 柯勇贤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加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