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监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穆德有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案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二中刑监字第0022号穆德有、穆怀林:你们为穆德有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二中刑终字第224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穆德有犯有盗窃罪有误,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2012年底穆德有因向隆森汽车修理厂老板刘卫杰购买途观车遭拒,便向满金鹏表示如能将该途观车盗出,其愿意出几万元予以收购,并向满金鹏提供了途观车及钥匙存放位置等信息;为盗窃途观汽车,2012年12月17日满金鹏伙同由占军来到隆森汽车修理厂,由占军翻墙进入修理厂寻找途观车未果后,由占军、满金鹏共同盗窃隆森汽车修理厂宝马、凯迪拉克牌汽车各一辆及汽车钥匙、手机等物;穆德有在明知是盗窃所得情况下,以3万元价格将凯迪拉克牌汽车收买,经鉴定该车价值20万元;穆德有事前向满金鹏提议盗窃,事后积极收买被盗财物,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数额巨大。综上,你们认为穆德有不构成盗窃罪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二审已充分考虑穆德有在共同盗窃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刑初字第487号刑事判决中对穆德有的判决;改判穆德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们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你们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