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商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江苏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精密机械分公司与江阴通旭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精密机械分公司,江阴通旭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商初字第00371号原告江苏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精密机械分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石庄锦绣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鸣霞、程心源,法尔胜集团公司律师部律师。被告江阴通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滨江西路2号2幢106室。法定代表人许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精密机械分公司诉被告江阴通旭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精密机械分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通旭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精密机械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精密机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合计5595元(江苏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精密机械分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精密机械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钱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陶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