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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7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王京、黄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王京,黄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45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09号宏泰工业园6号综合楼(宏泰中心)。主要负责人:周启正,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帆,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京,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被告:黄琪,女,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招行厦门分行)与被告王京、黄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芳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 芳代理审判员  黄南清人民陪审员  叶爱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杨耀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