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与李玉停、高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李玉停,高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317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宫花村凯茵新城A-12区办公商铺80卡,组织机构代码证75564321-5。负责人:陈燕平,系该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俞海,男,1989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助理。委托代理人:梁锐营,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系该公司物业助理。被告:李玉停,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委托代理人:赵继明、王光阳,分别系广东按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高攀,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诉被告李玉停、高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上午9时30分到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火炬开发区法庭进行开庭,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该款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光辉审 判 员 杨 颖人民陪审员 陈宇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