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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世君,董大勇与刘天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878号原告王世君,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董大勇,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刘天英,女,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委托代理人黄文艺,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大勇、王世君与被告刘天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大勇、王世君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大勇、王世君系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大勇、王世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董大勇、王世君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丁希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荣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