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宁廷才诉李艳荣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廷才,李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484号原告宁廷才,男,196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艳荣,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廷才诉被告李艳荣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廷才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廷才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廷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显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春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