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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宁廷才诉李艳荣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廷才,李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484号原告宁廷才,男,196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艳荣,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廷才诉被告李艳荣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廷才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廷才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廷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显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春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