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闫学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学祥,王恩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308号申请执行人::闫学祥,男,汉族,1942年7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王恩付,男,汉族,1966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太民一初字第0261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闫学祥与王恩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恩付的银行存款192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全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