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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2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某江与黄某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江,黄某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2767号原告黄某江,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陈万和,男,漳浦县佛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贞,女,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江诉被告黄某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江准备给被告黄某贞一次和好的机会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枝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宇平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