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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丽平与吕继姣、范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平,吕继姣,范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373号原告:王丽平,女,1981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吕继姣(曾用名吕继娇),女,1986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范力,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王丽平与被告吕继姣、范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继姣、范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丽平诉称:2006年原告与被告吕继姣成为同事,2009年被告吕继姣离职,之后原被告一直没有联系,2012年7月,吕继姣联系原告以去广州订货为由向原告借钱,原告当时没有钱,被告要求原告将信用卡借给被告刷卡,期间刷卡四次,共计34500元。吕继姣又从原告处借现金8000元,被告吕继姣在2012年8月11日出具两张借条,载明借款8000元、刷卡借款34500元,约定月底前还清。后吕继姣归还了借款13500元,余款29000元吕继姣一直未予归还。被告范力系吕继姣的丈夫,现原告诉请法院判决1、被告吕继姣、范力立即归还借款29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针对其诉讼请求王丽平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借条两张,证明吕继姣向王丽平借款的事实;3、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证明2013年7月31日,被告吕继姣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归还了1000元,余款没有归还;4、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2010年5月6日被告吕继姣与范力在贵池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5、证明及电信清单复印件,证明吕继姣在电信代办期间一直使用曾用名吕继娇。吕继姣与范力未到庭答辩。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认为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吕继姣向原告借钱,原告当时没有现金,将信用卡借给吕继姣刷卡,期间刷卡四次,共计34500元。吕继姣又从原告处借现金8000元,吕继姣在2012年8月11日出具两张借条,载明借款8000元、刷卡借款34500元,约定月底前还清。后吕继姣归还了借款13500元,余款29000元吕继姣一直未予归还。现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2010年5月6日,被告吕继姣与范力在贵池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吕继姣曾用名吕继娇。本院认为:王丽平与吕继姣之间的借款事实有吕继姣出具的借条佐证,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协议。王丽平多次向吕继姣主张还款,吕继姣未予归还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王丽平要求吕继姣归还借款29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吕继姣向王丽平借款时,吕继姣与范力系夫妻关系,债权人王丽平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范力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29000元借款是吕继姣个人债务。对王丽平要求吕继姣与范力共同偿还29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继姣、范力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王丽平2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5元,由被告吕继姣、范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建华人民陪审员  张鸿英人民陪审员  方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葛树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