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永冷执恢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欧阳华清与被申请人黄象珠、雷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华清,黄象珠,雷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永冷执恢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华清,男,195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黄象珠,男,195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雷晓萍,女,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3)永冷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黄象珠、雷晓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欧阳某某的借款本金76000元和2005年1月21日至2006年1月21日的利息17784元;2006年1月22日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计息,利随本清。并负担案件诉讼费5119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1500元。但其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象珠、雷晓萍所有的位于永州市某某路某某楼住房一套,产权证号为00XXXX8-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象珠、雷晓萍所有的位于永州市某某路某某楼住房一套,产权证号为00XXXX8-1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小龙审判员  伍建军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