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王铁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759号罪犯王铁军,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明水县,初中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6日作出了(2002)讷刑初字第114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铁军犯抢劫罪、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2年11月29日入监服刑。2006年1月7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08年10月20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10月28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二年。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5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铁军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铁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二十九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4月19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辛连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