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胡民初字第2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建胜与刘东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胜,刘东明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胡民初字第2230-1号原告刘建胜。被告刘东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胜诉被告刘东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以其所有的鲁G×××××号的汽车一辆及现金2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同时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汽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师贤审判员 侯秀华审判员 张誉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秀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