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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常熟市依友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与苏州驰宝玛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虞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依友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安定村。法定代表人林宗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军,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少虹,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驰宝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经济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建业路2号1幢。法定代表人黄光付,总经理。常熟市依友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与苏州驰宝玛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3)熟虞商初字第0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苏州驰宝玛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常熟市依友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货款4981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7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372元由苏州驰宝玛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苏州驰宝玛服饰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常熟市虹东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光付涉诉近十起,案件标的逾千万元,负债累累。苏州驰宝玛服饰有限公司已停业,关联企业常熟市虹东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位于本市古里镇新桥村工业园的房地产已抵押给银行且已判决生效(1500万元)。此外,本院未能查获苏州驰宝玛服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507547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由于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负债累累,致本案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熟虞商初字第0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邓雪芳审判员  罗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