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赵某抢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276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96年5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大方县。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诉刑诉(2015)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龙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夺事实2015年3月9日3时许,被告人赵某窜至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顶社路优雅网吧附近,趁被害人邱某行走不备之机,抢走被害人邱某的1个手提包后逃离现场。被抢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元左右以及“GUESS”牌手表1块、“CARTIER”牌手表1块、施华洛世奇牌手链、项链各1条、苹果牌IPAD2代32G平板电脑1部、“ROMOSS”充电宝1个、“OPPO”牌手机1部。被告人赵某在逃离途中,接到被害人邱某一女性朋友来电,便谎称在路上捡到被害人邱某的手提包,并相约在城厢区霞林街道万达广场见面,将手提包内除现金人民币2000元以外的其他物品全数归还。案发后,经鉴定被抢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0552元。二、盗窃事实2015年3月4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伙同同案人陈某甲(另案处理)窜到福建省仙游县郊尾镇郊尾社区新华路198号民宅附近,见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部价值人民币9025元的白色五羊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没有加锁,便由同案人陈某乙甲在旁望风,被告人赵某将车推离现场。至偏僻处时,同案人陈某甲持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等工具欲撬锁启动但未成功。之后,被告人赵某与同案人陈某甲继续推车至郊尾镇三角台中国移动营业厅门口附近,准备将摩托车搬上一雇佣的三轮车逃离现场时,被随后察觉赶来的被害人陈某乙等人发现,被告人赵某弃车逃离现场,同案人陈某甲被当场扭获,所盗车辆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同月13日,公安民警在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南门旧车站附近抓获被告人赵某。指控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同案人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为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抢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犯抢夺罪、盗窃罪均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刑,数罪并罚后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邱某、陈某乙的陈述,证人史某、朱某、黄某、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赃物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监控录像,视频截图,被盗车辆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作案工具照片,退还被害人邱某财物照片,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及被告人赵某及同案人陈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552元,数额较大;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0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夺罪、盗窃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庭上自愿认罪;已追回大部分赃物发还被害人邱某并追回赃物摩托车发还被害人陈某乙,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犯抢夺罪、盗窃罪的量刑建议,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赵某退出赃款人民币二千元,发还被害人邱某;扣押在仙游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二把及T型工具一把,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陈燕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俞莉莉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