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执字第2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巩凯春与周继虎、丁树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凯春,周继虎,丁树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266-2号申请执行人巩凯春,女,汉族。被执行人周继虎,男,汉族。被执行人丁树章,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巩凯春与被执行人周继虎、丁树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巩凯春提出执行申请后,我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10000元及利息13530元,并承担案件费1570元、案件执行费17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我院以(2015)会执字第2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丁树章所有的“比亚迪”牌甘Dxxx**小型轿车、“五菱”牌甘Dxxx**小型面包车各一辆予以查封。嗣后,申请执行人巩凯春与被执行人周继虎、丁树章私下达成执行协议并实际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巩凯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巩凯春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丁树章所有的“比亚迪”牌甘Dxxx**小型轿车、“五菱”牌甘Dxxx**小型面包车各一辆的查封。二、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廷瑞审判员 王作军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晓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