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董柏洪、张韵雪与张韵雪、张培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柏洪,张韵雪,张培良,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1586号原告:董柏洪。被告:张韵雪。被告:张培良,成年。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建华。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柏洪诉被告张韵雪、张培良、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本案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柏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 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妍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