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1983年1月19日出生,住互助县威远镇余家村183号,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满德、李德华,互助县威远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女,汉族,1974年7月11日出生,住互助县加定镇桥头村上麻久社5号,威远镇渔府码头老火锅业主。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土族,1982年6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个体户,系王某甲之弟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宗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士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