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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行非诉审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交通局与张后前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行非诉审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交通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44-152号海景中心四楼。法定代表人:陈璋,局长。委托代理人:罗宫霞,刘建申,均系该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张后前,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交通局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29日送达的粤穗天交罚(2015)TH201411290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交通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粤穗天交罚(2015)TH201411290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栋代理审判员 许 青代理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刁云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