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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商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南通钟轩贸易有限公司与聊城市瑞德隆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钟轩贸易有限公司,聊城市瑞德隆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商初字第00236号原告南通钟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濠西路299号奥特莱斯购物广场1幢1010室。法定代表人苏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冒萍萍、石雪娇,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市瑞德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王堂村北钢管城内A区31号。法定代表人华西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南通钟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轩公司”)诉被告聊城市瑞德隆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德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陈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轩公司委托代理人冒萍萍、石雪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德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钟轩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月23日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钢材,价款合计50935.8元。原告收货后发现钢板质量不符要求,遂在与被告协商后将货物全部退回,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0000元,余款40935.8元至今未能返还。现要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货款40935.8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瑞德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原告钟轩公司因需购买钢板,经网上查询搜索,联系到被告瑞德隆公司,双方于1月23日通过传真方式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钢板,双方对钢板的型号、材质等作了明确约定,钢材总价款为50935.8元。同日,原告通过电汇的形式向被告给付货款50935.8元。2月5日,被告向原告实际交付钢板。由于钢板质量不符合要求,经交涉,原告于2月6日将案涉钢板退回被告。3月6日,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0000元。后余款未能返还。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汇款凭证、托运单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按约给付货款,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合格产品,由于被告所交付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原告要求退货符合双方合同及法律的规定,从原告的退货、被告退回部分货款行为及被告在诉讼后向原告所寄证明内容分析,原、被告之间己达成解除合同,返还货款的合意。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余欠货款并自起诉之日起承担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聊城市瑞德隆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南通钟轩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0935.8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元,由被告聊城市瑞德隆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24元(该院银行账户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朱陈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婷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己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要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