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马艳敏与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马堤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艳敏,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马堤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马艳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马堤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马堤村。法定代表人马增刚,主任。再审申请人马艳敏因与被申请人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马堤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堤村委会)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红民一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艳敏申请再审称,(2012)红民一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以我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事实为由,驳回了我要求马堤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款3000元的诉讼请求,而我村的其他村民与我的资格、起诉内容及提供的证据相同,却得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故要求再审。马堤村委会提交意见称:该案判决已生效超过两年,马艳敏的再审申请超出法律规定的再审期限;马堤村委会为村民发放3000元款项是以村民福利方式支付的,分配方案是村三委及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分配方案决定的分配对象是本村有户口有土地的村民,马艳敏户口在本村,但没有承包土地,不是该3000元福利的分配对象。综上应驳回马艳敏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2012)红民一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2月生效,马艳敏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艳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宋静慧审判员  王国明审判员  耿 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