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初字第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初字第0118号原告宋某,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县。被告郭某,女,1993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庭审过程中,原告宋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长 牛志华审判员 史红俊审判员 李晋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