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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民初字第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初字第0118号原告宋某,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县。被告郭某,女,1993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庭审过程中,原告宋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长  牛志华审判员  史红俊审判员  李晋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