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四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书岭诉被告朱济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初字第236号原告王书岭。被告朱济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岭诉被告朱济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书岭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括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崔凤茹审判员 马常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