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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董树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树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900号罪犯董树滨,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讷河市,高中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了(2012)富裕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董树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带民事赔偿61305.04元,2012年4月11日入监服刑。2014年1月20日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5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树滨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树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一日。刑期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辛连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