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邵春霞、黄卫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春霞,黄卫新,张家港市锦程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0007-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自忠,董事长。被执行人邵春霞。被执行人黄卫新。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锦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商城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程锦祥,该公司董事长。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邵春霞、黄卫新、张家港市锦程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7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1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邵春霞、黄卫新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万元,支付至2014年9月27日结欠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105377.86元,并承担自2014年9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约定月利率18‰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二、张家港市锦程纺织有限公司对邵春霞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917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74元,由邵春霞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邵春霞、黄卫新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名下的房产已由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锦程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经本院依法评估、拍卖,拍卖所得款尚未分配。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尚未执行到位1519551.86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1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家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