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龙执民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何庆飞与华杰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何庆飞,华杰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民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何庆飞。被执行人:华杰俊。本院在执行(2014)丽龙商初字第263号何庆飞与华杰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0000元,查明被执行人华杰俊外出去向不明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何庆飞尚有债权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仍未受偿,本案现予以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龙执民字第4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国树审判员 韩勇建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祁崇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